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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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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 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深圳市****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三月
加 班 申 请 单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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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8 资料录入:鼓舞 责任编辑:鼓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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