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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2008中招工作实施意见颁布(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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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2008中招工作实施意见颁布(附表)
"择校生"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 昨天,市教委转发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中招报考志愿表设置两大栏,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 列为2008年上海中招提前录取的志愿有5项,分别是:(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由“自主”招生预录取的考生填报)。(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4)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5)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统一录取志愿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实施意见还提出,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同样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由于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预录取工作与填报志愿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市“推优生”也必须填报志愿,一旦取得预录取资格,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 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08年5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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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文章录入:鼓舞 责任编辑:鼓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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